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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李华|论中国特色的冤假错案是怎么炼成的

李华 数字法学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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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

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

2016年12月8日,李华教授接受了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学术助理以“冤假错案”为主题的访谈。

在访谈中,李华教授提出:聂树斌案的改判不容易,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李华教授通过聂树斌案,引申出中国冤假错案产生的四大原因,并提出,我国必须进行诉讼制度改革以防止未来发生大量的冤假错案。最后,李华教授针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以下是访谈实录

问:为何聂树斌案的纠错之路如此漫长和艰难?

李华:  聂树斌案的改判不容易,是司法中程序正义的体现。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于2005年从王书金自认真凶后,即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并形成再审聂案的强烈呼声。有关部门就安排聂案复查,并于2014年12月指令山东高院对此案进行异地复查,于今年6月最高法院终于决定提起再审,直至最近的改判无罪,其中的纠错之路异常艰难。我认为该案本身的证据存在诸多争议应该是主要因素。

在聂树斌案中,司法机关当年的裁判还是依据口供而判定聂树斌有罪,虽然聂案有现场勘查、法医尸检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但缺乏直接指证聂树斌为凶手的客观证据。以口供定案的案件,其口供的来源以及客观性尤其重要,如果有非法取证的存在,就可能导致虚假口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但本案的诡异之处是当年1995年聂树斌直至到被判处死刑前,其本人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律师对故意杀人也是作有罪从轻辩护。

2005年王书金案才引起了对聂树斌案是否存疑的关注。王书金案经过2007年的一审和2007年拖延到2013年的长达六年的二审庭审之后,河北省高院还是未认定王书金为聂案中的真凶。确实,从本案证据来看,如王书金始终没有提到被害人的颈部有花衬衣缠绕的细节,此外如作案的时间、杀人的手段等方面与本案事实也有矛盾,可以说现有证据也无法得出王书金为本案真凶的确定性结论。

客观真相的追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犯罪是过去发生的事实,刑事诉讼就是通过证据来恢复、展现客观真相,基于人对客观认识的限制、人为的因素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制约,疑案的存在有时也是不可避免。我想正是由于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都存在争议(当然也不排除某些人为的因素),使得聂树斌案的纠错之路走了长达十多年。

最高法院对聂树斌案的改判主要是以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不能排除聂树斌不是凶手的合理怀疑,也没有达到当年的“两个基本”的证明要求,遵从“疑案从无”原则而改判聂树斌无罪。这与其他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有所不同,诸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我们浙江的“叔侄两张”案,要么出现了明确的真凶,要么是被害人重新出现,通过案件的复查可以得出确定性的结论。

问:根据聂树斌案改判的诉讼过程,您认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哪些,我们在未来应怎样反思?

李华:从聂树斌案改判的诉讼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我们司法体制需要反思的问题。

首先是司法理念的考量,当代中国和上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的中国相比,我们在司法理念上已经有了长足进步。过去,有罪推定一直贯穿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根据“疑案从有”来处理不同的案件。可以说,不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都是由于刑事司法人员遵循着错误的司法理念,“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在“有罪推定”的理念下,又通过“刑讯逼供”获得“有罪供述”,最后仅凭口供定罪量刑,从而造成错案。

案件的认定,从“疑案从有”到“疑案从轻”,再到目前真正遵循“疑案从无”,这体现了中国司法理念的进步,确立了宁可“放纵坏人”,也绝不“冤枉好人”的价值取向。目前中国对冤假错案的纠错,可以说是对以前根源性理念的反思。

其次是职权主义主导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实行以职权主义为主导的刑事诉讼模式,这种传统的流水操作式诉讼程序在三十多年期间在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很高的效率,但这一模式最大的弊端是缺少纠错机制。公检法三机关更强调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追究犯罪的任务,但却存在制约不足的问题。法官在庭审前翻阅刑事卷宗材料,整理控辩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时,总会不自觉地形成对被告人有罪的庭前预断,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倾向于被告人有罪,从而导致在庭审中,法官忽略控辩双方的陈述及辩论对抗,以其先入为主的观念判案。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还难以真正贯彻,法官还是依赖书面证据材料定案。

故近几年司法体系一直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提高证人出庭率。但由于我国的审判程序存在诸多传统的固有的模式,改革要想取得突破存在诸多困难。由于证人、鉴定人等不出庭,法官主要还是依赖书面证据了解案情,许多案件的争议问题无法通过直接的庭审中查明真相,也不利于法官得出正确的心证。

三是控辩双方实力失衡。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公权力非常强势,控辩双方完全无法对抗。尤其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明显缺乏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强大的公权力机关面前所有被追诉人都是弱者,其合法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

域外的经验是:第一,通过中立者的裁判者来制约、控制侦查权;第二,法律规定了被告人沉默权、保释权和被告接受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极大地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以达到控辩可以平等对抗。即通过制度来保障被告的权利,以免遭受公权力的过度侵害,并保障程序的公正,防治冤假错案的出现。

四是传统理念下的“重口供,轻证据”。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重视搜集和固定物证,侦查的核心工作是获取口供,过于依赖言词证据来证明犯罪。司法机关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则依靠对口供的审查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聂树斌案亦是如此。

我国虽然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司法实务中鲜有适用这个规则的判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寻求客观真实和法律程序正当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是以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取向。而“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刑事司法的固有传统,仅仅因为取证的程序不合法从而在实体上排除该证据的适用,与我们传统理念相左。但近年来,诸多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我们在不断的纠错。我想要防止冤错案发生,必须要排除非法证据,以防止虚假口供。

问:您如何看待诉讼制度改革在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意义?

李华:关于诉讼制度的改革。对于不断出现的错案以及纠错,我们的诉讼制度有许多值得反思的方面。在对冤假错案进行纠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冤错案的发生并非完全是人为的因素,更多的或者根源性问题还是制度方面的,如司法理念、诉讼制度、诉讼结构等。这正是这几年进行司法改革的动力,以避免未来不要再有类似的错案冤案出现。对此,主要的改革方向可以考虑:

第一,要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

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从供到证”,即以口供为核心。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常首先确定怀疑对象并将其抓获。然后,通过口供的突破,将口供与相应的外围证据相对应。该模式效率高,成本低,但一旦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了虚假的口供,冤案可能就产生了。

当前,我们的侦查模式要向“从证到供”转变,即首先通过对现场的勘察、物证的搜集等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当所有的证据都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抓获寻求口供。

同时,侦查模式的转变要依赖于侦查能力的提升。通过强化基础侦查工作,引入科技证据和专家辅助人,从而为查明真相提供强力支持。

第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应成为被追诉人的一项特权,使得被追诉人具有防御错案的能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而使不得自证其罪规则有了明文的法律依据。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个不太协调的法律规定,表明了中国现阶段刑事司法存在的两难处境。换言之,我们在定罪过程中,要求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并相互印证,在此意义上,口供非常重要。现实中,一方面,我们要注重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在社会转型中犯罪形势严峻,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如何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也是当前刑事司法主要面对的问题。

第三,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是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核心,也是实现平衡刑事诉讼中控辩结构的关键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若能做到有效的法律辩护,才能真正地帮助弱者、帮助辩护。律师是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将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从而保障审判者在庭审当中最全面的了解客观真实。

 

问:您如何看待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

李华: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自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在几乎每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背后,都能看到汹涌的民意表达。 从孙志刚案、许霆恶意提款案,到杭州飙车撞人案、邓玉娇案,以及今年发生的雷洋案,民意与司法屡屡发生激烈的碰撞。可以说,聂树斌案的改判过程中媒体的推动、社会的高度关注起了较大的作用。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民意应当有充分的表达空间,而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并不会被民意随意左右。但中国司法正处于改革和转型时期,民意的理性参与和监督,是司法赢得民众信任、从而真正走向独立的途径之一。 

民意具有双刃剑效应。媒体言论过于强势,或者煽动民意,对司法施加压力,都有可能造成案件实际上是由媒体判决的结果而形成媒体的审判。 

媒体的双刃剑效应在网络时代格外凸现出来,它可以让一些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理,同时也能够施加更大的压力让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了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而法庭的司法裁判是建立在对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法院的审判应当是中立的,而媒体的报道往往有倾向性, 在司法严重不公的情况下,媒体能起到即时的监督作用。但是在自媒体时代,尤其网络舆论对司法的过度干预,形成媒体的审判,也剥夺了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因此,如何约束司法从业人员在案件裁判前的庭外言论和行为,以防止媒体的过度干预司法,也是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规范,以保障法庭裁判的独立性。

整理人:祁拓

(此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主       编:祁    拓,徐   虹

编       辑:赵俊杰,黄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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